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C: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D:违反《中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教育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