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的规定是教育公共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A:“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C:“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D:“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教育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