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可以收回集体使用权的情形不包括()。
A: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的
B: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C: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D:承包经营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
出自:土地登记理论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