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的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
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
B:"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C:"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
D:"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出自:土地登记理论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