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前期物业交接查验的主体为()
A:建设单位与全体业主;
B:建设单位与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
C: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交接主体为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D: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
出自:05565《物业管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