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了()措施。(2014年新增)
A: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B: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自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C: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D: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E: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出自: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