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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下列哪种行为
不属于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正确答案为()
A: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B: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C:通过赠予方式,将非法所得捐赠的
D: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出自:
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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