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订,将该罪的行为模式由“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修改为()
A:“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B:“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获取、占有、使用”
C:“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
D:“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出自:反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