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在违约次日前仍未能弥补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从违约第()日起,采取处置暂不交付证券的措施,收回此前垫付的资金。
A:1
B:2
C:3
D:4
出自: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