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食品加工厂私营业主甲某,1992年8月5日同一商场签订了一份香肠购销合同,购买方某商场在甲某交货后进行检验,发现甲某制作的香肠有酸味,确认已腐败变质,不能食用。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是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针对我国当前食品生提示:甲某对县食品卫生监督所不服,没有按期执行,县食品卫生监督所于9月1日又以同样的违反事实作出处罚,对甲某处以3000元罚款。甲某不服,向法院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此项处罚,法院判县食品卫生监督所滥用职权,其依据为()
A:要保证处罚与违法行为相一致
B:行政处罚对个人、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通常只能由有关机关给予一次处罚
C: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能自多个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D:要保证同样的违反行为接受同样的行政处罚
E: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可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F: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由同一行政机关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出自:营养与食品卫生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