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食品加工厂私营业主甲某,1992年8月5日同一商场签订了一份香肠购销合同,购买方某商场在甲某交货后进行检验,发现甲某制作的香肠有酸味,确认已腐败变质,不能食用。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是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针对我国当前食品生提示:商场立即将该批香肠送往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食品卫生检验所发现该批香肠因掺有淀粉在高温下腐败变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甲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有()
A:警告并限期改进
B: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C:吊销营业执照
D: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责令停业改进
F:罚款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出自:营养与食品卫生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