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办法已公告的资产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原则上可不重新公告;如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增加项目的,则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个工作日前刊登补充公告,补充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资产包内有关项目及金额的增加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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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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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银行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