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高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理。
A:不按规定建立审贷委员会(组)或成员组成不符合规定;
B: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的;
C:在其它经济组织兼职或经商的
D:独自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工商企业
出自:银行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