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几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A:1年内
B:3年内
C:5年内
D:10年内
出自:药事管理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