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8%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出自: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