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3时
B: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C: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D: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出自: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