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名称带有“状”字的文体较为复杂:大臣对皇帝奏事,用“()”;上于近臣的,用“()”;一般的下级对上级陈述事宜的,用“()”;举发、参劾贪官污吏的,用“()”;记载某人生前事迹的,用“()”;百姓相诉于官府的,用“()”。
出自:00525《公文选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