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教育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