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教育行政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是教育行政诉讼的()原则。
A: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B: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C: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D:辩论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教育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