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规定,逐步建立()4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
A:国家、省(区、市)
B:市(地、州)
C:县(市)
D:乡(镇)
E:村
出自:土地估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