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监测点总数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等级、建成区面积等因素确定,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个,其他不应低于60个;各用途地价监测点的数量应尽可能均衡。
A:200
B:100
C:120
D:80
出自:土地估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