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5月2日取得一幅土地的使用权,因建设资金未到位,原定1999年7月1日动工开发,直到2000年6月2日仍未进行。这时,土地出让者()
A: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B: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C:可以对该公司处以相当于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D:既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征收土地闲置费,更不能罚款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房地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