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
A:责令改正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出自:证券发行与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