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李某,在2010年9月17日的交易中买入了大量的大豆期货合约。合约的保证金总额超过了其现有的资金,准备用其持有的21国债(3)充抵部分保证金。2010年9月16日,21国债(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盘价分别为98.54元/手、98.50元/手;最高价分别为98.59元/手、98.55元/手;最低价分别为98.21元/手、98.32元/手;收盘价分别为98.40元/手、98.30元/手。那么用21国债(3)充抵保证金,用()元/手为基准计算价值。
A:98.32
B:98.55
C:98.54
D:98.30
出自:期货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