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

张三、张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张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张三认为张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张四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母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张三继承,张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张三提出让张四搬走时。张四不同意,故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者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张四腾房搬走。张四在答辩中称:张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张三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张三、张四的叔叔张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着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张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张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张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谈谈特别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执行阻却包括些什么?

北京实达公司于太原发电厂在太原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约定:有背景实达公司四提供给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合同签订后,北京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给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太原发电厂进行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实达公司付款,致使北京实达公司也未能向唐山电机总厂付款。于是,唐山电机总厂向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北京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太原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



第1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第2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太原发电厂能否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
简述支持起诉的原则。
简述如何执行动产。
试述民事诉讼中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第1题,共6个问题
(简答题)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第2题,共6个问题
(简答题)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第3题,共6个问题
(简答题)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第4题,共6个问题
(简答题)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第5题,共6个问题
(简答题)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第6题,共6个问题
(简答题)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简述举证责任的概念、含义和我国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简述送达诉讼方书的特点。
简述先予执行和概念和条件及受案范围。
法院调节
简要说说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
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简述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简述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谈谈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公式催告程序
诉权的概念和内容有哪些?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默认管辖
简述民事、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
谈谈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如何理解支持起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