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律事实包括()和()两大类。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
由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行政法与刑法的界限并不明确。
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
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A: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D: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与()的双重属性。
注销行政许可
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及()。
行为罚
国家公务员与行政主体是什么关系?
危险责任原则
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和()。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的意见后的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 被告提供的证据之(6)是否有瑕疵?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行政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
根据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
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和()。
公务标志是用来()或()的外形标记,以便社会外界区别。
行政机关委托某建筑队拆除违章建筑并向违章者征收拆除费用的行为是()。
A:执行罚
B:即时强制
C:代执行
D:直接强制
村民陈某、邓某因拒绝缴纳所在乡政府摊派款,被通知参加乡政府举办的“学习班’“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五天后,陈、邓答应缴纳摊派款,才准许学习结业回家。

第1题,共3个问题
(简答题)陈、邓如不服乡政府办“学习班”的行为;对其权益所受侵害可否请求行政赔偿?为什么?

第2题,共3个问题
(简答题)陈、邓如请求行政赔偿,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如被拒绝,还有何救济途径?

第3题,共3个问题
(简答题)陈、邓依法可能获得哪些赔偿?
论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财产罚
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以分为 (),(),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
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王某等人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而乡政府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于是判决:
(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
(2)被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第1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第2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003年3月20日,某市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同年4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县法院。

第1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第2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镇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允许被追偿者行使抗辩权,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说明原因,举出理由,还可要求减免追偿责任。
下列人员中,属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有()
A:当事人
B:诉讼代理人
C:审判人员
D:证人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和()给予两次或再次以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