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王某等人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而乡政府向王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100元的行为,于法无据,于是判决:
(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
(2)被告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第1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
第2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