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女,33岁,无业。 2003年6月20日。胡某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名字为吴女士的身份证。胡某便用自己的照片以吴女士的名字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然后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6月26日,胡某持该卡在某商场刷卡购买了约5600元的物品。经查,胡某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
许某,男,38岁,某市市委办公室主任。 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间,先后有3人给许某送去彩电、照相机、影碟机等物品及现金.总值人民币16万余元。许某收受财物后,给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员打招呼,帮助该3人违反规定提升了职务。但许某并未将所收受财物分予有关人员。经查,许某已婚,但他却常年与陈某(女.20岁)同居,邻居们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