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民法信阳师范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一个月后,李某电告王某说自己新买了一台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但是显示器不要卖。张某知道此事后,对王某说自己想买,但希望王某对李某说电脑有问题,以便以低价购买,王某便按张某的意思告诉了李某,李某同意低价出售,张某便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嫌显示器碍事,便以李某的名义以合理价格卖给了赵某,赵某已经付钱,但是没有交货。李某此时支教期满,回来后了解了真实情况,产生了纠纷。问: (1)李某能否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2)王某向赵某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3)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将显示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但是没有交货,则此时王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赵某能否主张对显示器的所有权?
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试根据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 (1)对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 (2) 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 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16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其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只字未提。 2020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 "2021年1月30日前还清"。2021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 (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 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 "2021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 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 (4) 若2016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20 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