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16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其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只字未提。 2020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找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 "2021年1月30日前还清"。2021年2月10日李某再找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 (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 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 "2021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 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 (4) 若2016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20 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出自:民法信阳师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