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规定,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用、聘用不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添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罚款。
A:2000元
B:1000元
C: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D: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出自:统计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