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出自:劳动关系协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