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a
A: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
B: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
C: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
D: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帐户;
E:违反其他有关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出自:银行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