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规定,药品广告()
A: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B: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C: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
D: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E:可以以儿童为诉求对象,或者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出自:中药学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