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易激综合征(IBS)的诊断标准时间的界定为()。
A: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最近12个月内发作至少6个月
B: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最近10个月内发作至少6个月
C: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最近6个月内发作至少2个月
D: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最近3个月内发作至少1个月
E: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最近6个月内发作至少3个月
出自:消化内科主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