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中规定,关于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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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司法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