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组成的计税价格等于()。
A: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B: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C: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D: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税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