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A:二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D:六个月
出自:军事业务双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