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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所示(时间单位:周),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和表所示,其中H、L分别为施工临时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在第13天,施工单位书面通知现场工程师、业主:由于工作需要,现任项目经理需在第18天工作施工完后离任,到新的岗位,并书面提交了新的项目经理相关情况。施工单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出自:
水利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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