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必须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A: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B:施工组织方案
C: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D: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E:拟拆除或拟爆破工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出自:水利工程管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