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和主要原则是公海自由。1958年的《公海公约》规定了各国在公海享有“四大自由”,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则将公海自由的内容扩大为六项,增加的两项自由是( )
A:飞越自由
B:科学研究自由
C: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D: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
出自:司法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