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有几家石材厂,办厂已十几年了,但一直没有进行环保审批。按《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最近在在讨论时,对此行为是责令补办还是予以罚款,多数人认为,不应罚款,已超2年了,你认为呢?依据是什么?
出自:环境监察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