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m。
A:A1100
B:B.1000
C:C.1200
D:D.600
出自:煤矿新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