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A:应纳税所得额30%
B:应纳税额30%
C:应纳税所得额12%
D:会计利润12%
出自:会计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