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产地交货合同(EXW合同),出售新鲜樱桃10公吨,总值180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0日至26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临近交货期,卖方虽然多次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5月31日均未见对方派车。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1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140000美元。 讨论: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是否正确?卖方是否应为未交货负责任?卖方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出自: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