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以下有期造型或者拘役。”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出自:统计工作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