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南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A:缔约方放弃原来所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
B: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C: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
D:南极科学考察自由
出自:司法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