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评价机构有下列()等情形或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3~12个月的处罚。
A: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B: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C: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
D: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出自: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