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A:化妆品制造与销售
B:护肤品制造与销售
C:医药制造
D: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出自:会计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