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A:接受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出自: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产险)